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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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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偶遇了曾经的恋人林二,二人一见如故,于是背着范大多次往来,因二人交往频繁,形状暧昧,被范大家仆人留意,仆人觉得锦娘有红杏出墙的征兆,于是偷偷告诉范大。

    范大听说之后勃然大怒,去与锦娘吵架,认定锦娘已经与林二有了越界之举,气愤之下还打了锦娘,打完锦娘之后还说出了“我迟早杀了你这个贱人”之语。

    锦娘垂泪伤心,晚上回忆范大怒意上头的话语,便觉得范大真的会杀了自己,于是隔了十几日的一个夜里,锦娘趁范大睡着,打算勒死范大,但因为手法不熟练,范大惊醒,锦娘杀人未遂。

    当时担任知府的尚昭其实并没有断完这个案子,在案子结果之前就升迁了,但她留下了断案意见文书与续任官员,一般情况下像此等杀人案子,续任官员因为不熟悉情况,便会参考上任知府期间的问询书等材料作为证据之一进行断案。

    续任官员没有重新开庭审理,而是图省事,基本都按照尚昭审案期间的对当事人的问询与证据链进行直接定案。

    尚昭断案时,锦娘曾经的恋人林二在拷打下承认自己与锦娘有了具体的婚外情,并且说了次数与地点,还有各方人证。

    于是尚昭认为锦娘红杏出墙在前,又因为被范大发现有了杀人动机,属于故意杀人未遂,同时本朝判决认为杀亲者罪加一等,妻子、丈夫、儿女、父母、手足都属于“亲”的范畴。

    尚昭按照各方证据认为应该给锦娘判死刑,但是正式判决书未下达,尚昭就被调任至南六部。

    继任的知府直接以尚昭整理的证据链与意见书给锦娘判刑,正式下达了判决书。

    锦娘上诉要求二审,便出现了两个说法相悖的观点,其一,锦娘说自己并没有与林二红杏出墙、真正越界,只是重逢之后与他说了几次话。

    其二,锦娘自述自己杀夫不是因为“奸情”败漏怀恨范大,而是为了自保,范大打了自己之后明确威胁要杀了自己,她怕范大杀自己,所以才先下手为强。

    第二任知府驳回了锦娘的两个观念,其一,林二在询问环节已经承认了与锦娘有了事实婚外情,并且有其他人证为佐,锦娘二审上诉并没有给出决定性的反驳证据。

    其二,范大虽然确实说过要杀锦娘的威胁之语,在其后十几天内,并没有做出真正威胁锦娘生命的行为,可见范大说的要杀锦娘的话是气急败坏之语,并没有落实在行动上,锦娘的杀人举动并不是在生命安全受到迫害与威胁时不得不做出的合理自卫情节。

    按律杀人未遂,若有自首上告情节,可以酌情减罪,锦娘虽然有自首情节,但具体细节与动机遮遮掩掩,与被出具的物证、人证都有出入,不算诚实自首,不列入减罪之等。

    同时杀亲罪加一等,范大为锦娘丈夫,属于锦娘的“亲”,锦娘杀亲,虽然未遂,但可以按已遂论死。

    于是第二位知府在锦娘二审上诉之后依旧下了死刑判决。

    地方死刑应该送入省内再议,知府将判书交付上去,省里也是一样的看法,但当年立了储君,弘徽帝令当年所有死刑除了不可饶恕的叛逆罪外都推迟到来年再行刑。

    被判了死刑的锦娘便多活了一年,也就是这一年迎来了案件转机。

    第二任知府到第二年因为其他事被调任,锦娘案迎来了第三位知府。

    第三位知府为祝翾的同年韦简舜,韦简舜翻完旧案相关文件,觉得锦娘案相关证据链没有完全闭合,这又是死刑案,韦简舜认为这更该谨慎,于是她上任之后便就证据链问题写了申请报告与省里,请求省里给予重审的权限。

    但锦娘案早已定案定性,成为了板上钉钉的铁案,省里觉得没有驳回一审二审的合理缘由,所谓的证据链不足也只是韦简舜的个人推论,于是韦简舜的请求被驳回了,省里的官员也让她不要浪费司法资源。

    结果这个档口,与锦娘产生婚外情的林二进行击鼓喊冤,要求官府重新审理锦娘案,林二说自己与锦娘并没有婚外情,只是正常聊天来往,之前承认婚外情是被狱卒屈打成招。案件直接关系人进行对已判决的证词请求翻供,就符合了重审的流程,即便省里也没有理由阻挠了,于是韦简舜抓住这个机会重新开庭再审。

    韦简舜找来了之前证实锦娘出轨的人证,在缜密的问询下,发现人证们说法互相对不上,终于也有人证开始了新的翻供。

    在问询的压力下,终于有人承认自己并未亲眼见到锦娘出轨的证据,是锦娘的丈夫范大买通了自己,大家串通了口供,做实了这件事。

    韦简舜便又从监狱里调出范大过来问询,范大虽然是被锦娘杀而未遂的受害者,但锦娘杀他之前他也确实暴力殴打过锦娘,妻子出轨也不能代表丈夫可以理直气壮殴打妻子,一码归一码,所以范大也被判了故意伤害罪,正在监所服刑。

    在韦简舜的问询下,范大也终于承认自己没有掌握锦娘出轨的实际证据,因为锦娘杀自己未遂,他便怀恨在心,在锦娘入狱之后买通了狱卒对林二加重刑问,逼得林二承认奸情,又买通一群人证敲实了锦娘出轨的事实。

    同时,韦简舜在调查中又发现了一个新的可以翻案的事实,锦娘与范大成亲时只有十七岁半,未满十八周岁,且锦娘自述并非自愿与范大成婚。

    因为当年女进士符蘅抗婚案的影响,新婚姻律法规定,当事人若未满十八周岁,所缔结的婚姻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锦娘成婚时年岁未满十八周岁,且并非自愿,此段婚姻未曾生效,既然没有生效,范大就不算锦娘的丈夫,也不算在锦娘的“亲”里。

    那么,所谓的杀亲罪加一等就不成立了,且锦娘有自首情节,自首后的自述与林二等人的新问询结果无较大出入,算得上有效自首,可以酌情减罪。

    于是韦简舜按照新的证据链,原判锦娘流刑至地方苦役营服役十二年,念在锦娘杀人未遂加自首,酌情减罪,改判流放至苦役营服役十年。

    推翻死刑是必须将新证据链与判决同时交付给省里与朝廷相关部门进行会审的。

    省里司法衙门如果采纳新的判决,那就相当于推翻了自己的第一次判决,死刑错判如果超过了原判的行刑时间,就算已经构成了重大案件的“冤假错案”标准。假如不是当年太子被册立,全国死刑的行刑时间都被推迟,锦娘就已经死了,按照原行刑时间便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司法事故”。

    所以推翻初次判决,采纳韦简舜的证据链对省内司法衙门是相当不利的事情,等同于自扇嘴巴子,于是省内司法衙门便打算打回第三位知府韦简舜的判决结果。

    但朝廷接到了新判决之后,大理寺与刑部方面进行研判觉得第二次判决更合理,大理寺方面受理此案的便是明弥。

    既然根据新的合议维持了新判决,那么第一次判死刑的相关部门与官员就已经构成了“重大司法失误”的过失,都被补充记载在考成档案上。

    尚昭因为不是初次判决直接决策者,便被忽略了。

    但祝翾是非常较真的人,她在复核过程中,发现了此案尚昭参与得也不少,第一次判决的大部分直接或间接证据链都是尚昭整理的,第一次相关证人的证词已经有了出入与矛盾,但尚昭并没有根据疑点重新问询。

    锦娘的婚姻无效也不是很难发现的事实,但尚昭并没有做出举证,祝翾认为尚昭在此案问询上存在失职情节。

    祝翾又认为虽然尚昭不是锦娘案的初次判决的裁定者,但证据链与证人问询环节都参与了,且这些证据链也影响了后来官员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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